泰国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8页(485字)

泰国土地法律规定,在国家内政部内设置土地厅为土地专管机构,负责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土地厅主要职责包括:国土资源的调查、测量与界标的埋设;土地权属的调查、登记和使用证的发放;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法的依法保护;主管土地(含地上不动产)出让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土地估价和土地税的征收工作;负责拟定宗教寺庙与外籍人士用地的政策;负责辖区内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规划拟定工作;主管土地出让、转让所得税的征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厅可下设秘书处、人事处、财务处、文印室、土地计划、统计处、测量制图管理处、技术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开发经营处、国有土地管理处、地价估测处、土地文件发布处、土地档案处、技术培训处等15个处室。厅内另设有监察室和土地审计室两个机关内部工作机构。土地局还可下设土地开发经营室、土地发展规划室、土地调配室、政策法规规划室、地籍制图室、物资供应室、航空遥感室等7个事业性机构。另外,法律规定,地方土地工作机构为:府土地署及其分署;县及区土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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