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6页(1963字)

1989年7月1日,菲律宾修改了原来的证据规则,制定了新的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共分7节,包括一般规定,不需要证明的事项,可采性规则,证明责任和推定,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衡量和充分性,证言的保全。该证据规则适用于在菲律宾进行的除法律或该规则本身排除在外的所有的法院庭审和听审,其中包含刑事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衡定和证明规则。根据菲律宾证据规则,证据是指该规则认可的、在司法程序中确定事实真相的手段。可产生对系争事实是否存在的信念的证据为相关证据,相关而并非法律及该规则排除的证据为可采证据。

证据的种类 证据分为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三类。物证是指审判人员用其感官感知的物体。书证是指书写成的材料或含有字母、单词、数字、图画、符号以及其他方式凭其内容参与证明的书面材料。言词证据是指有证人资格的自然人所作的对系争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言词。

可采性规则 可采性规则包括物证可采性规则、书证可采性规则和言词证据可采性规则。只要某物与系争事实相关,该物即可作为物证向法庭出示,由法庭审查或查验。书证的可采性规则主要是指以必须出示原始书证为原则的最佳证据规则。非原始材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有限情形下才能作为书证提出,主要包括并非为举证方恶意毁损、丢失或对方控制、原件数量过大、为政府文书、经鉴定后的一式数联的账单等。对于非原始证据,即使在法律允许采用的情况下,举证一方也必须首先证明原件的存在,经鉴定或经官员签署证明后方可用作证据。规则规定,文件应按其履行地的法律,根据当时环境,追寻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依据惯例,按词汇通用的意义进行解释,必要时作出有利于天赋人权的解释,而且特定文件应由专家或翻译人员予以解释。言词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包括证人资格、证人特权、承认和认罪区别对待的可采性原则和先前行为、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的不可采原则及规定例外。根据规则,凡能感知且已经感知并能使其为人所知的人,无论宗教政治信仰、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曾被定罪,只要不属于该规则禁止之列,均可成为证人。丧失意志能力、年幼、系配偶、对方死亡或精神失常以致不能提供有损对方利益的证言者或律师、医生、牧师、政府官员对基于信任获取的情况均无资格作证。直系亲属间有不被强迫作证的特权。和解提议不能用作证据,撤回的认罪答辩不得用作证据。行为、特定情形下的默认和合伙人及共犯陈述均可作为证据。传闻证据除规则规定的已死亡人先前于己不利的陈述和争议产生于家谱的陈述、争议产生于已存在的家族名誉或公共名誉等方面的传闻证据之外均不得作为证据。言词证据可经举证人申请,由法院予以保全。

证据提出的规则 言词证据除证人无语言能力者外,应以口头方式在公开的法庭上提出,并以速记或录音等适当方式记录。证人享有不受侮辱、不被超期隔离、不受再次传唤以及不回答自证有罪的提问的权利。询问证人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及再反询问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不准许诱导性提问和禁止导致错误的提问。对不一致的证言应允许解释。私人文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经鉴定方可作为证据。公共文书表面确凿即可作为证据,其复制件必须由有证明官员正式印章的证明书证明无异,且均允许对方质疑。

证明规则 国家的存在、国籍标志及政体以及常识等勿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对其主张或辩护的成立应当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绝对的推定不许反驳,而对可反驳推定则可举证予以推翻。绝对推定,如已诱使对方产生信任并依其行事者不得否定原陈述的真实性,房客不得在租赁关系开始时否认房东对房产的所有权。可反驳的推定,如一个人是无罪或无错的,故意隐瞒的证据若被提出定于隐瞒者不利,交还给债务人的借据是已经偿还过的等37种推定。未经正式出示的证据法庭应认为不是证据。对已经提出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但应说明理由,并且对于言词证据应立即表示,对书证应在3天内表示异议。

证据的充分性 在民事案件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以优势证据证明他主张的案件事实。在刑事案件中,除非无合理疑点地证明了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判决无罪。在法庭外的有罪供认本身不得被认为是已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充分证据。情况证据在特定条件下,即其数量不是单一的、赖以得出结论的各项事实均得到了证明且所有情节的结合体可无合理疑点地定罪,则情况证据同样是充分的。

经修订的菲律宾证据规则是亚洲国家英美法系中内容比较丰富、全面、系统的一部成文证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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