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赔偿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5页(348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8条规定:(1)被政府收回土地的原所有人有权领取被收回土地上原有的树木、永久性建筑、抽水设备、农业机械、劳动工具等的赔偿费。最高委员会将发表公告确定应当赔偿的永久性建筑的种类和估价的标准。(2)果木用地在收回该土地及土地上应由政府收回的附属设施已被原土地所有人充当债务抵押,则政府只支付其赔偿费中扣除其所欠债后的剩余部分。如若债务额超过赔偿费,政府将不交付其任何款项,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不负担超过赔偿费的任何金额。(3)最高委员会发布有关指示以确定赔偿费的支付办法,并据此在政府应支付的赔偿费范围内对原土地所有人所欠债务实行豁免。(4)赔偿费的估价办法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以前作出的未获最后批准的有关决定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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