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农地耕作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6页(361字)

瑞典1987年《农用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为开发土地的生产力,适合农业生产的农用土地(包括位置、特征和其他环境条件在内)均应当予以耕作。第4条规定,非经许可,农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对明显不适于农业耕作的农用土地可不要求许可,即使被企业征用也不要求许可。但是,其他法律对许可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许可,不得将适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土地的表土移走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当用于土地所有者住宅建设时除外。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第4条所规定的许可:(1)设立或发展农业企业所需的用地;(2)《土地征用法》第7条所指的不动产用地;(3)有其他特别情形的。许可可以附加条件。第6条规定,许可条件由郡农业委员会制定。但是,政府确定的由国家农业委员会制定许可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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