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2页(1410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处罚违法或显失公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是当主管行政机关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处罚时,由该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一种法律制裁。至于何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受处罚,要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去作具体确认。当要作出某项行政处罚时,还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去实施。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共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法律作出了明确划分: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如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④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该部、委规章则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必要时,国务院还可以授权其直属机构作出处罚相应规定。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则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创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③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④违反该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当然,除上述列举的几种较为典型的行政处罚之外,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一种行政处罚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仅要审查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经过审理,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如认为该行政处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即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可以直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有限的范围内,对行政行为拥有判决变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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