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5页(1641字)

一切曾经发生或存在过的事物特征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曾经发生或存在过的事、物或现象,都会对周围环境与人产生作用和影响,这种作用和影响的结果采取一定的表现形式而存在,均可称为痕迹。它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意义。譬如:一种旧的社会制度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范畴对新的社会制度产生影响;外界的信号刺激会在人的大脑皮层形成记忆;图像和声音讯号可以通过电磁转换而在磁带、磁盘上留下痕迹;古生物化石中寓存着古代生物形态与活动的信息;带电粒子会在一定条件下显示出其运行的“经迹”等等。这些内涵各异的痕迹有个共同的特性:它们都寓存着过去事物的某些特征,证明着某种物质或现象曾经发生过或存在过。因此,广义的痕迹就是某种信息的“寓所”,它能帮助人们去揭示那些已在时间或空间上消失的物质的特征与发展变化规律;痕迹是在不同时空之间架起的桥梁。

在犯罪调查与司法活动中所研究的痕迹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痕迹泛指由犯罪活动引起的一定范围内物质与环境的变化。它包括:①由犯罪活动造成的、并能揭示犯罪性质与过程的物质变动迹象。如:犯罪人在实施盗窃活动中对现场物品的翻动和破坏;在杀人或抢劫过程中的搏斗迹象等。②在犯罪过程中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关联物质。如强奸案件中遗留的精斑;交通肇事案件中脱落的漆片;犯罪人遗留在现场的烟头、纸屑及其他物品。③各种有形客体在犯罪现场上形成的反映形象。如手印、足迹、工具破坏痕迹。④其他能揭示犯罪情节的物质或现象。这些变化或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或由预备犯罪、掩盖犯罪的行为所引起,或由犯罪行为间接关联而形成。它们反映了犯罪的时间、性质、手段、过程、危害结果、犯罪人或犯罪工具的特征,故又称之为“犯罪痕迹”。在刑事犯罪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对犯罪痕迹的勘验与分析,判断侦查方向,据以制定侦查计划,还可以通过对犯罪痕迹的检验为证实犯罪,认定犯罪人提供证据。

狭义的痕迹仅指在两个有形客体相互接触作用中,其中一客体在另一客体表面造成局部形态变化而形成的反映形象。这种形态变化包括颜色的改变、表面介质的增减、表面结构的破坏等;这种局部的形态变化反映着前一客体接触局部的外部结构形态特征和作用力的特性。例如:手指触摸物体时,皮肤表面汗液物质转移在物体表面而形成手印;使用工具撬压物体时,由于工具局部使物体局部发生塑性变形而形成工具痕迹;人在走路过程中,在地面留下反映鞋底表面形态特征和脚底用力特征的足迹等。这种狭义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①“造型客体”。指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将自身形态的反映形象留在另一客体表面的物体。②“承受客体”。指在自身表面保留着承受客体反映形象的物体。③作用力。指使两类客体相互发生作用的外力。

狭义的痕迹有许多种,按照形成痕迹的机理可以将痕迹分成如下种类:

按照痕迹中所反映的特征内涵,分类如下:形象痕迹、动作习惯痕迹、整体分离痕迹。

按照造型客体的类别不同,痕迹分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其他痕迹。

犯罪过程中,痕迹的形成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直观性及与犯罪行为的密切关联性。它不仅对分析、研究犯罪过程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通过比较检验,对犯罪人或犯罪工具进行鉴定,提供刑事诉讼证据。因此,在对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活动中,把发现、提取、分析、检验各种遗留痕迹作为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痕迹学检验的新对象和新手段正在逐渐扩展;痕迹学检验理论工作者也正在更深入地探求痕迹的本质,以待更全面、科学地揭示它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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