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5页(545字)

荷兰的法院组织系统是由1838年《司法组织法》所规定。普通法院由四级法院组成,即县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这四级法院都是民事和刑事案件兼理。荷兰不实行陪审团制度。县法院为最基层的法院,受理轻微的民事案件和违法的刑事案件。多数县法院只有1名法官。现在全国共有62所县法院。地区法院,是第二级法院,辖区为3至4个县。受理在该辖区内的一切刑事案件,以及不服县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视情况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由法官独任。几乎所有的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都由法官独任审理。大的地区法院有50余名法官,最小的只有12名法官。现在共有19所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地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在共有5所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为最高审级,设在海牙。最高法院有权复议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正当程序规则和诉讼程序公正性的下级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院长由资历最深的法官担任。最高法院下设3个庭,审理案件时必须由5名法官合议。第一庭受理民事案件,第二庭受理刑事案件,第三庭受理有关税务和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庭所作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在荷兰,法律上没有确认遵循判例的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下级法院均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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