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早期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7页(616字)

法国18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前,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经济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资产阶级革命年代,特别是在雅各宾专政时期,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政府于1973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土地改革法令,除废了封建土地关系和封建义务,在农村中普遍建立起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政策基本上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土地改革主要措施是:1793年6月3日,国民公会通过法令,将没收的逃亡者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分10年偿清。这就使一些贫苦农民也能得到一部分土地。但政府仍然对那些能够立即付清全部地价的购买者给予优惠,从而便利了富有者。6月10日,又颁布了第二个土地法令,规定把近200年来从村社公有地夺去的土地(包括牧场和森林)归还农民,按人口进行分配,不分性别、年龄以及在村或外出。7月17日颁布了第三个土地法令、规定无条件废除一切封建权利;豁免农民各种义务,包括地租以及其他封建苛税;撤销与封建权利有关的一切案件;焚毁封建文据和其他契约,私自保存者判处徒刑。这个法令使过去缴纳年贡地租的广大农民都成了小土地私有者,从法律上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改革成果。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从根本改变了法国农村的封建经济基础。但是雅各宾派由于阶级的局限性一直拒绝贫苦农民无偿分配土地的要求。他们的土地改革政策只是以资本主义土地关系代替了封建主义的土地关系,革命前的半封建式的对分制地租依然存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