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93年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7页(450字)

法国《分配公有土地法令》于1793年6月10日至11日通过。是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国后,资产阶级革命左派势力雅各宾专政时期制定的一项重要土地法令。主要规定:(1)一切属于乡镇的财产,无论是乡镇财产或自置财产,不问其性质如何,如果可以根据本法令所定的规则和手续分配的均可分配。乡镇财产的分配,应依据在该乡镇有住所的居民不问其年龄、性别或是否在场,按人口进行。所有权如非该乡镇居民,不得享受分配权。佃耕人、分成制佃户、雇农、佣工以及一般公民,只要具有本乡镇居民的资格者即享有分配权。当子女未满14岁时,父母有权享用其子女所获得的份额。(2)每一居民对其在分配中所获得的份额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所有权10年之内不得将其转让、出卖。(3)公民在分配中所获得的乡镇财产的份额,10年之内不得因债务而被扣押。(4)各人的分配地应由抽签决定。(5)未分配的自置财产或乡镇财产因出租而获得的租金,不予课税亦不得用来清偿地方上的负担;应根据分配乡镇财产的手续按人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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