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5页(1008字)

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外,原则上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判,前者称为独任制,后者称为合议制。合议制用于法庭,以3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则称为合议庭。合议制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建立的基础,包含的内容,具有的功能。其基础,一是决定于案件的性质、情况,二是决定于案件的审级、法院的级别,这些因素的协调反映组织形式与案件适应性,分别由不同的诉讼法作出规定。其内容,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人数、集体活动的规则、对内对外的关系等,比如,什么人可以成为合议庭的成员,合议庭是由3人、5人、7人等何种单数所组成;此审判集体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以何种不同的方式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由其1名成员代表集体从事某些审理上的活动,或者只能是由集体进行活动;合议庭成员之间如何协调指挥诉讼,作出决定、裁定、发布命令,以及对案件审理后的评议和作出判决;合议庭如何协调与本法院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之间的接受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以及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关系。其功能是,代表人民法院实现审理功能,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定的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审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外,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简易的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以及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意见,审判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1人至3人,人民陪审员2人至4人组成;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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