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页(824字)

种子的经营,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多数国家种子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各个国家在确立种子经营制度立法中存在着很大差别。一些农业发达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营种子公司。私人公司是种子经营的主体,承担主要的种子经营业务。如联邦德国规定,农作物种子可主要由民间经营,国家只给予少量资助和扶持。法国《种子法》规定,种子主要应由私人种子公司经营,承担繁育种子的农场主必须根据和种子公司签订合同,把收获种子按规定价格卖给种子公司。由种子公司出售商品种。法律禁止种子生产者直接将品种种子卖给农民。比利时《种子法》规定,种子销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即私人种子公司和代理商店,这些经营单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方能经营。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销售种子者必须是具备农水产部规定资格的农业团体及农户;拟以种子销售为业者必须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在种子检查中不合格种子,不得作为政府保证的优良种子销售或推广。泰国、澳大利亚两国种子立法都鼓励私人企业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种子经营部门主要由大小私人种子公司和个人组成,除国内经营销售外,还允许开展进出口业务。种子经营品种、数量和价格完全由市场确定,不受政府控制和干预。泰国种子立法中规定政府所属机构生产经营种子应坚持“不与私人企业竞争”原则。为此,私人企业可以主要生产经营商品率高,市场需求量大,效益好的杂交种子,政府所属机构应负责生产经营利润率低的常规种子,出现亏空,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另外,各国种子立法中对种子经营商开展进出口业务都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加拿大《种子条例》规定,未经国家规定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加拿大进出口任何种子;不得进出口不符合标签和检验制度规定的任何种子。韩国规定,为销售目的进出口种子,必须按总统令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推荐,并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经过试验后方可销售和推广。违反规定者可科以一年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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