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生产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页(770字)

农作物种子生产,是种子工作基础。世界每个国家都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一套管理办法和制度,并体现在种子法律、法规体系之中。如关于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日本政府颁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中,对种子生产基地的选定、检验、原种圃和原原种圃的设置等作出规定。韩国政府颁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对此规定的也很具体,如规定优良种子生产由农水产部长官实施;种子生产圃须接受由农水产部长官实施的种子生产圃的检查。关于种子生产者应具备条件,比利时《种子法》规定,育种者必须同意对其企业以及种子田进行检查;必须提供种子田所在地区情况;必须同意连续几年对种子生产现场进行检验和取样。该法还对国家种子管理部门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实行监督责任作出规定,包括对种子田登记、测验田设置、种子田生产检查、种子收获分级管理等都规定很具体。关于种子生产主体,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立法中规定,私人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它们可承担国家主要的育种、制种和种子生产加工任务。东欧国家则主张由国营种子公司、企业从事种子生产。关于种子生产标准和技术规则,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种子生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则。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国家加盟国际组织,开始在国际间、地区间统一种子标准和技术规则,并且不断地修订本国种子法律、法规,实行国际标准化和技术规程。这样,大大促进了各国种子生产技术进步和种子质量的提高。一些国家则在种子立法中,直接引进国际标准化和技术规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把制定符合发展要求和国际规定的种子生产标准及技术规程作为本国立法目标。目前,尽管世界多数国家种子生产差异很大,但是重视种子生产专业化、产业化建设,积极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实现世代更新制度的大方向趋于一致,反映种子生产管理制度的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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