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页(829字)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供人类食品中使用的指定食品添加剂法律的指令》附件中规定:(1)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经实验证明技术上需要使用,用其他方法无法满足需要,而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在规定的限量内(现有的科学手段可以测出)使用该添加剂不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不会使消费者受骗上当。(2)只有证明使用添加剂对消费者有利时,方可考虑使用。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满足下列(a)-(d)中一项或多项需要,且用其他方法又无法满足这些需要,同时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而且不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a)为保留食品的营养品质,只有当该食品不是正常饮食中的主要内容或为有特殊饮食需要的消费者群生产食品使用的添加剂方可故意降低营养品质;(b)为有特殊饮食需要的消费者群生产食品提供必要的配料或成分;(c)为保持一种食品的品质和稳定性或为改进其感观特性,只要不是为欺骗消费者而改变该食品的性质、物质或品质;(d)为食品的制作、加工、配制、处理、包装、运输或储藏提供助剂,只要该添加剂不是用来掩盖上述操作过程中因使用伪劣原料或不良的(包括不卫生的)技术操作而造成的恶果。(3)为评定食品添加剂或其衍生物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必须进行适当的毒性测试和鉴定。此项鉴定还应考虑因使用添加剂造成的积累的、协同的或潜在的影响以及人类不能忍耐的人体以外物质的现象。(4)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受到不断的监督,当使用的条件有了变化和有了新的科学信息时,如有必要应进行重新评定。(5)食品添加剂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符合核定的纯度标准。(6)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a)规定可以加入添加剂的食品及其使用的条件;(b)限定为达到预期目的所必须使用的最低含量;(c)应考虑为食品添加剂规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种类来源的食品添加剂每日可能摄入量。如果食品添加剂拟用于特殊消费者群食用的食品中,则应考虑他们的食品添加剂每日可能摄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