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9页(856字)

我国诉讼法学者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否为同一概念虽有不同观点(见举证责任),但对何种证明责任以及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又有大体相同的看法,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犯罪事实应当由谁收集、提供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收集、提供证据与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证明责任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其承担者因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必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作出的定案结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证实他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所以它们均有证明责任。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现在的除外情况,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必须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即对其差额部分的来源负有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即他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如果缺乏罪证而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等活动,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人民法院也有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证明自己无罪的申辩则不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者有将证明责任称为证据责任的,并认为它包括收集责任、调查责任和判断责任,依主体又可分为当事人责任和法院责任两种。有的美国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可以兼指举证责任和说服法院确信其主张的责任,也可以仅指其中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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