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种子许可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2页(179字)
泰国1975年《种子法》规定,“控制种子”的名单可由农业部长根据需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其范围包括主要作物和部分蔬菜种子。种子许可证有储存、销售、进口、出口和运输五种。许可证持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完全具备从事该业务的条件;(2)年龄在20岁以上;(3)在泰国居住并在泰国经营业务;(4)有相应的场地。
上一篇:日本食用菌品种注册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