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4页(622字)

某些国家规定的审理人事诉讼案件的程序,如德国、日本等。在规定有人事诉讼程序的国家,人事诉讼包括家庭事件(见家庭事件程序)、亲子事件(见亲子事件程序)以及抚养事件,人事诉讼程序即是审理上述三类案件的程序。人事诉讼与一般财产权的诉讼相比,二者存在显着的不同。首先,一般财产权的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属于通常诉讼程序;而人事诉讼是有关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其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质,因而其适用的程序为特别程序。其次,由于一般财产权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所以在诉讼程序上,基本上适用当事人处分主义(见处分原则);而人事诉讼是有关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因而在诉讼程序上,不能完全适用当事人处分主义。如对于一般财产权的诉讼,如果原告不愿依照特别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还可以选择通常诉讼程序进行诉讼。但是人事诉讼的当事人便没有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利。再次,人事诉讼程序在程序的进行上有诸多自己的特点。如法定代理人权限的限制、诉讼代理人(见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场、禁止与其他诉讼合并、辩论原则的限制、实行职权审理原则(见职权主义)、检察官的干预、对缺席判决的排除或限制等。由于人事诉讼的诸多特点,所以,有的国家就把人事诉讼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另定法律,如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就单独规定有《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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