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协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3页(417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5条规定,在土地整理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听取县级农民联合会、土地规划局、乡镇政府、市县政府等与其业务有关的机构和组织的意见,由土地整理局重点介绍项目的原由和目标;计划的整理范围界线;对自然保护、景观保持和休闲场所等方面的安排、土地初步整理方案等。本条还规定,在批准立项前应向未来土地整理参加者进行宣传解释,由土地理事局在项目所在乡镇召开大会。开会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最迟在开会前两周在项目所在乡镇及邻近乡镇公告。如有必要,应在乡镇议会公布计划的土地整理范围界线图,以供查阅。乡镇政府应参加宣传解释土地整理项目的大会,由土地整理局说明以下事项:(1)土地整理项目的原因、目标和过程;(2)根据《土地整理法》拟定的整理方案;(3)兼顾自然保护、景观保持和休闲场所等方面需要的措施;(4)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5)其他开发措施的可能性,如村庄改造;(6)法律申诉程序。
上一篇:德国土地整理划界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