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1982年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5页(465字)

洪都拉斯议会1982年颁布《洪都拉斯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改革作出如下规定:(1)土地改革是改造国家土地结构的手段,旨在以一种能保证农村社会公正、提高农牧业产量和生产率的拥有和开发土地的所有制来替代大小庄园制。宣布实行土地改革符合公众的需要和利益。(2)土地改革是国家发展总战略的根本一部分。实行土地改革的方式,应能保证农民在与其他生产部门平等的条件下,有效地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进程。(3)国家的责任之一是保护印第安人群体的权益,特别是其土地和森林的权益。(4)全国土地局的土地改革计划和国家关于土地问题的决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应有法律认可的农民、农业工人、牧民组织的有效参与。(5)法律规定的为了土地改革目的剥夺财产,应通过价格合理的现付土地债券予以补偿。这些债券必须被接受,它们享有国家的充分保证,有土地改革法规的券面值、偿还期、利率和其他要求。(6)为了土地改革或为了扩大和改善居民区目的而要剥夺的财产,只限于农村地产及附属的有用必需设备,而且分开能划小生产的经济单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