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区划施行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4页(365字)
韩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法》规定:(1)区划整理事业施行者为施行区划整理事业,必要时可出入他人土地或利用土地暂时作为材料堆积场、道路,可清除障碍物。对造成损失的,施行者应补偿其损失。(2)为区划整理事业施行,必要时,施行者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无偿阅览、抄写所需的账簿,可无偿索取其抄本。(3)施行者在区划整理事业中进行必要的测量或标识换地预定地及换地位置时,可设置建设部令规定的标识。(4)为施行区划整理事业,施行者必要时可以更换土地所有者,并履行土地分割和合并的程序。(5)区划整理事业施行等公告发布后,施行者应将公告事项通知主管市长、郡守及注册所。(6)施行者应在主事务所准备好规约、章程、施行规程、事业计划、换地计划及总统令决定的文书或图纸等,并在有利害关系的要求时让其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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