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检验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7页(360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规定:(1)根据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的建议,经农业部批准,对附加条例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作物,或其中每种作物,以及一类或几种种子给予检验。(2)凡个人或单位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一致的职业证书,均可正式提出接受检验的申请。(3)接受检验的申请必须以申请检验的专用表格,报送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4)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特别注意查明是否符合本条例,以及有关附加技术条例规定的接受检验的标准。最后由全国种子联合企业组织的有关小组在最多不过两个月内结束对申请的审查。(5)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向农业部提出是否接受检验。并规定重新呈递申请的日期。(6)必须把拒绝或规定重新申请日期之决定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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