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4页(800字)

在公证机关专门负责办理公证事项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在西方国家,称为公证人。作为公证员,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一般而言,多数国家都要求公证员必须是成年的本国公民,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大专或大本以上文化程度。有的国家(如日本、法国)要求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或人员任命。符合上述条件者,一般还得通过一定时期的业务实习,才可以正式取得公证员资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中国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的人,应当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见习合格的高等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的;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③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的法律知识的;④曾任助理公证员2年以上的。

公证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公证程序进行。公证员承办公证业务,原则上应当在公证处或公证事务所进行,只有对某些特殊事项,如招标、拍卖等的公证,可以依法律规定在其他场合进行。公证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有义务保守秘密。公证员在职期间,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机构或组织的职务。在西方及拉美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阿根廷、秘鲁等,他们的公证人法中均规定,公证人在职期间,不得长期离开公证人办公所在地。公证员在职期间,未能履行公证员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事项或严重违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有权免除公证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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