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改最高限额面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4页(452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14条规定,自本法规定生效之日起,任何自耕农均无权占有总额超过对其适用之最高限额面积的任何土地。最高限额面积为:2.50标准公顷适用于未婚成年自耕农;2.50标准公顷适用于家庭中惟一生存的自耕农;2.50标准公顷适用于有家庭成员2人以上5人以下的佃户;超过5人的佃户,超过人数每人加0.5公顷,但最高限额面积总数不得超过7标准公顷;7标准公顷适用于任何其他自耕农。(2)不论第(1)项作何规定,自耕农家庭中有一个以上自耕农时,该自耕农的最高限额面积连同家庭中所有其他自耕农之最高限额面积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本法规定标准。(3)就第(2)项而言,家庭成员个别或该家庭某些或所有成员共同拥有的所有土地,应视为该家庭各自耕农所有。(4)测定家庭中各自耕农,或家庭中惟一幸存者,或未婚成年所占有土地的范围,应计算此自耕农或此等自耕农,或此幸存者或此未婚成年对合作社、公司、合作农场、未分家的印度教徒家庭或商社占有土地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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