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分成农耕种产品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4页(407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16条规定:(1)分成农耕种土地所获的的产品,应在该分成农与其所耕土地的主人之间分配:对半分,其条件是地主提供耕地所需的犁耙、牲畜、肥料与种子;留三交一,适用于其他情况。(2)该分成农应在规定期内向其所耕土地的主人交付他应得的产品。(3)按第(2)项交付的任何产品若该分成农所耕土地之主人接受,双方应按规定格式向对方提供收据,证明已收到的产品数。(4)如该分成农所耕土地之主人拒不接受该分成农交给他的产品或拒不提供收据,该分成农可在规定期内将该产品寄放在规定的税务官或机关处,以便免除向其所耕土地之主人交纳产品的义务。(6)按第4项寄放而其主人又在向他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不提取的任何产品,第(4)项所述官员或机关可予以出售,并在扣除售货费用后将售货所得以税收存款寄放国库,记入该主人之贷方,并以规定格式与方式向其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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