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分成农耕种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4页(347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17条中规定:(1)任何人均无权终止分成农耕种其土地,除非执行邦政府指定的官员或机关根据下列一个或几个原因所作出的决定:该分成农无任何正当理由即不耕种该土地,或将该土地用于非农业目的;该土地不是由该分成农本人耕种;该土地之主人真正需要将该土地收归自己耕种。该土地的主人有权终止分成农耕种的土地面积为连同其本人耕种的土地不超过3公顷;(2)有人如不将其按已终止分成农耕种的土地收归自己耕种,或在终止后两年内允许该土地由其他分成农耕种,则有关机关须按支付价格有关条件将土地售给被逐出的分成农,而该分成农如不愿按市价或基于其他原因购买该土地,则该土地可售与其他人,售地所得的款额,在扣除出售费用后应付与该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