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沿岸地添附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4页(291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559条规定,不问其能否航行,江河因急剧水力移走沿岸地,使大块的且可辨认的一部分附着于下游或对岸时,移走地所有人得主张其所有权,但该所有人应在1年内提出诉请,超过此期限,其诉请即不予受理,但移走地所附着的土地所有人尚未占有移走地的,不在此限。第560条规定,有航行便利的河床中所形成的岛或洲,归国家所有,但有相反的权利根源或时效主张权利时,不在此限。第561条规定,在不能航行或放排的河流中形成的岛及冲积地,属于该岛近旁的沿岸地所有人;如该岛并不偏于两岸的任何一岸,以河中央划线,分属于两岸沿岸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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