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冲积地添附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4页(311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556条规定,江河的沿岸地,逐渐并自然冲积而增加的土地,称为冲积地。冲积地,不问江河是否可航行或放排,其利益归沿岸地所有人;但如江河为可航行及放排时,该所有人按照规定负提供步行路或纤船路用的义务。第557条规定,流水侵蚀河岸的一方,在对岸逐渐堆积而成的冲积地亦同:冲积地归沿岸地所有人所有,对岸沿岸地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丧失的土地。沿海的冲积地不产生上述权利。第558条规定,对于湖泊及池塘,不产生冲积地;湖泊及池塘的所有人,虽在水量减少时,仍保有满水时水面所占的土地。反之,池塘所有人,在异常涨水时,对于塘水所淹没的沿岸地,不能取得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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