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4页(569字)

公证机关依公证权在公证过程中所进行的活动。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证行为是指公证机关对某一具体公证事项予以证明,赋予其公证效力的行为,如证明某一文书上签字属实的行为。广义的公证行为则包括公证机关为证明公证事项依公证权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具体包括:①公证受理。公证机关接受公证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对公证事项予以办理的行为。公证受理通常标志着公证机关公证行为开始。②公证审查。公证机关受理公证之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公证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和核实的行为。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公证行为之一,其内容又可分为对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据的调查和对证据的核实两项。公证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及其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的关系,查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为公证机关决定是否出证奠定基础。③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根据公证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定程序予以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该行为是公证机关依法行使公证权的结果,通常也是公证行为中的最终行为。上述行为,是最主要的一些公证行为,在公证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一些行为,如公证机关所进行的委托其他公证机关调查、拒绝公证、公证复议、公证调解等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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