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3页(1132字)

公证证明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由公证书来表现的,因此,公证效力也就是公证书的效力。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下列三个方面:

证明效力 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书中所证明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证明力。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在有关法律中赋予了公证文书在诉讼中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适用的效力(如法国、德国)。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书的证明作用作了如此规定:“经过法定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在诉讼中,公证书较其他文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通常情况下,公证证明所确认的事实,即被认为是客观存在、合法的事实。在国际上,公证书的证明作用得到普遍的认可,进行国际民事、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各方面的交往,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一般都会被有关机关、团体、组织认可为真实、合法的事实。

强制执行力 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并依法赋予执行力的有关债权文书,具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中国,目前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只限于公证机关赋予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而在世界上的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法国公证法》第10条规定,“公证证书不仅具备裁判上的证明力,而且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内具有执行力。”公证书的强制执行力是基于公证书确认的事实是真实、合法这一基础上的,如果公证书有错误或公证书是伪造的,则该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效力 即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依该行为已经经过公证为条件,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法中将公证作为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不动产的强制出卖,仅得根据公证及执行证书进行。”《德国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得用书面方式时,文件必须由书面作成人亲自签名或以画押方式签署并由公证人公证”,“契约需要公证证明订立”等等。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行为得经公证方能成立,这些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抵押担保贷款;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赠与、抵押、交换;房产、股权、产权和票据的转让;招标、拍卖、提存;收养关系的确立;公证遗嘱的变更;房屋拆迁协议的订立等等。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证作为重大的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已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或规章中作了明确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