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3页(727字)

又称公证证书。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获得并使用公证书是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主要目的,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行使公证权的结果,公证书的内容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证的法律效力。影响到公证的职能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此,各国公证法或公证法规均要求公证书得依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

公证书只能由公证员在进行了有关公证活动之后制作并签署,其他不享有公证权的人员无权制作公证书,更无权签署公证书。依《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员制作的公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公证书编号。记明年度、公证处代码、公证书类别、公证书编码。②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的,记载法人名称、地址。③公证证词。主要说明公证的具体事项、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的法律根据等,此部分为公证书的核心内容。④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出证日期。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若公证书有若干页的,得在公证书中说明公证书的页数(如日本),或必须在公证书的每页装订线加盖骑缝章(如韩国)。公证书不得随意涂改、修补,必须修改的,修改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制作公证书应当适用本国通用的文字,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各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适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本。在中国,公证书制作后,公证书原本及正本一份由公证处负责存档保存,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送发给当事人供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副本一般应加盖副本章。公证书一般情况下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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