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页(337字)

人民检察院撤回本院的抗诉,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时使用的诉讼文书。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提出的抗诉(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确有错误时,应当决定撤回抗诉,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出具撤回抗诉决定书。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所提出的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出具撤回抗诉决定书,并且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文书的名称、编号;②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③原抗诉机关、日期、文书编号、案由;④撤回抗诉理由和法律根据;⑤决定事项;⑥机关公章、文书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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