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鉴定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7页(428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中规定:(1)种子鉴定是检验过程的最终结果,使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确认向其提供鉴定的种子要符合两条要求:具有最低的品种纯度;符合技术和健康标准。(2)种子鉴定只能在事先接受检验的种子公司和种子生产者(个人或单位)的仓库中进行,具体表现是在装有经过鉴定的种子包装物上粘贴种子证书或检验标签,最后粘贴封条。(3)种子包装物贴有种子证书或封条,绝不能改变普通法律的一般责任条例。它只说明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依照本条例和附加技术条例的规定进行检验工作。(4)接受检验的个人或单位以及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的工作人员,必须向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一切有用的资料,使他们能够完成所委托的调查任务。(5)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阶段均进行检验。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种子生产田或一批种子就降低等级,或者使其废弃,或者最后收回种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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