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管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6页(650字)
法国农作物种子立法历史悠久。早在1884年依法建立法国官方种子检验站。1905年颁布禁止伪劣种子的法律。1922年建立国家新品种登记制度和种子质量控制协会。1929年在国家农业研究所内建立种子净度和纯度控制部,农业部同时发布法令,规定政府应全面干预种子市场,对种子商经营的种子实行质量管理,以便保证农民的适当要求和规定种子行业正确的道德基准。1932年政府颁布法令,决定建立法国栽培植物的种子和品种目录,规定了许多作物品种发芽率的官方最低标准。同年还颁布了《种子法》。1934年农业部制定了《采用和执行品种管理和认证的基本技术规程》(马铃薯种薯)。1949年颁布《关于1905年禁止假冒伪劣种子法律的实施细则》。20世纪60年代,法国政府受农业的发展和欧洲委员会条约(罗马条约)及共同市场的影响,围绕着建立种子贸易新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措施。1962年、1963年政府发布法令,决定改组专业种子组织。规定种子、苗木植物管理和认证的任务属于服务机构的活动领域。70年代后,政府曾多次发布命令,对种子组织及服务机构以及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品种管理、种子和苗木认证进行协调和规范,使种子工作同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种子条例对接起来。在法国政府颁布的种子法律、法令中,1932年制定《种子法》集中地体现了法国的种子管理制度和政策。该法规定,国内各种种子必须由专门企业进行生产,使生产程序、检查制度、监督机构、销售办法等,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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