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品种种子鉴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6页(380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规定:(1)只有列入国家作物种类和品种目录的品种种子,或者列入农业部所编制的品种目录的品种(主要是未列入国家品种目录的共同体国家的品种)种子,才能进行鉴定。对后一类品种,可规定特别的鉴定方法。(2)自花授粉的作物种类,或者被认为是这样的作物种类鉴定,其品种特性应和品种登记时所提供的样品相一致。对照品种由作物育种技术常务委员会负责保管。(3)异花授粉的作物种类鉴定,其品种特性在各批种子中应是一致的和同质的,并且年年保持稳定。这些品种特性是依照品种登记时所提供的样品确定的。作物育种技术常务委员会负责保管的这些样品,每年都作为对照品种使用。(4)从作物育种技术常委会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那些申请登记的品种,经育种者提出申请,就由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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