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认证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6页(457字)
法国农作物种子认证历史悠久。19世纪,法国政府为保证种子商卖给农民的种子达到国家要求的质量,开始管理控制种子贸易和种子产业组织,先后于1884年建立法国官方种子检验站;1905年颁布禁止伪劣种子的法律;1922年建立新品种登记制度和种子质量控制协会;1932年颁布《种子法》。《种子法》规定,只有政府批准登记的品种才能进行种子生产,经过检验并发给合格证书的种子才能在市场买卖,农民只能用合格种子进行作物生产。这一规定是法国种子认证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20世纪60年代后,法国对种子认证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组,把认证工作移交给农业组织或农业服务机构,并相应地修订了有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种子、苗木植物管理和认证的任务属于服务机构的活动领域。进入80年代,法国政府再次颁布法令,命令国家植物委员会负责提出和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品种管理、种子和苗木认证的任务。使植物委员会成为种子认证的常设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委员会为全国制订了一系列种子认证法规和管理标准。
上一篇:英国种子管理制度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