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种子管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6页(496字)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重视农作物种子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869年英国议会通过《种子法令》,明确规定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掺杂劣种的种子。1920年英国政府颁布《种子法》,其中规定,种子商在出售种子时对其质量,如纯度、发芽率等提出书面证明。出售的种子必须经过正式试验和检验。这项工作应由英国国家农作物研究所所设立的国家种子实验站或由农业部许可的私营实验站负责。1961年英国政府颁布《种子规章》,对种子检验作出进一步规定,要求进行田间检验的种子田必须是四年没有种过庄稼、多次翻耕、清除杂草的优质土壤。种子田必须和其他作物隔离,以防止风和昆虫媒介引起花粉杂交。种子播下后,应建立田间档案,记载田间耕作的条件、作物生长情况以及作物外形特征。发现有不合格的种子田应早期淘汰。英国十分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早在1919年建立了国立植物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广泛收集世界作物品种资源,鉴定适宜于在英国繁育的良种,每年都要向全国公布良种名录。此外,研究所还试验和繁育有希望的品种,改良现有品种;对其他育种机构培育的新品种进行试验、推广,以及办理种子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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