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种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5页(230字)

比利时在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展大规模选种和种子改良工作。为克服农作物种子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1942年比利时政府颁布《种子法》,建立官方品种目录制度。该法后来经过修订。《种子法》规定,只有列入国家名册中的品种方能繁殖出售。根据规定,新品种由国家品种名录委员会负责鉴定,一个品种在进入国家名册前,必须先检验两年,观察其是否性状稳定,生长一致。比利时种子分为四级:原原种(即育种者种子)、原种、基础种子和合格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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