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种子质量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5页(503字)

根据比利时《种子法》规定,全国农业和园艺产品销售总局负有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实行监督的责任,主要是:(1)种子田的登记。所有准备用来生产种子的田地必须进行登记,并且须符合下列规则:一个地块只能种一个品种或相同品种;种子必须来自原原种、原种、基础种子或合格种子;种植铃薯的地区,在登记时要证明种块健壮,地块没有线虫。(2)种子田的检查。在生长期间现场检查至少一次,主要是检查品种的纯度和检疫情况。(3)种子分级管理。在分级作业中,该局人员要对种子继续进行检查。从种子田收获的种子,以及所有进口的种子,必须有该局人员在场监督进行分级,并负责最后发给证明。检查人员要注意各批种的机器在加工完一个品种后是否经过彻底清理。种子加工和分级后,检查人员应从各批中取样分析,以确定种子的最后审定和定级,并须附有如下说明:品种名称;收获年份;种子分类;欧洲共同体的规章和标准。白色签条,上面印有紫色对角线条者代表原原种和原种。白色签条为基础种子,蓝色和红色签条为合格种子。(4)设置测验田。由全国农业和园艺产品销售总局负责设立测验田,用以进一步验证检查人员所进行的田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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