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种子审定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5页(181字)
荷兰政府颁布《种子法》规定,新品种必须经国家鉴定合格才可列为良种,方准予繁育出售;良种名单由国家设立的登记委员会每年公布;为使审定登记及试验具有公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新品种的适应性试验,一类在国内进行,另一类在欧洲共同体各国进行。还规定,各育种公司向国家种子管理局申请审定必须按规定缴纳受理费、审定费和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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