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所有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7页(405字)
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的《土地基本法》、《土地使用法》等法律、法令对土地所有制度作出规定:国有土地、村社集体土地和私人土地三种土地所有制可同时并存。国有土地包括占全国领土大部分的森林土地和城市、工厂、矿区、交通等用地,以及国营大种植园用地、山地以及无人开发或不能生产的其他土地。国有土地管理权归国家。村社集体土地和农村私人土地管理权包括5种:(1)凡法律认为合法的私人所有土地,其管理权归农民本人,县政府可承担保护和监督任务。(2)村社公有土地,归村社集体管理,应依法接受县政府监督,防止出现买卖土地现象。(3)村社公开租赁的土地,由村社直接管理,并接受县政府监督。(4)供村长使用的土地,属于村社公有土地。可作为村长职务的报酬,由村社管理,县政府监护。(5)移民开垦的私人土地,其管理权归移民本人。法律还规定,所有私人土地或村社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以商品形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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