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审理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6页(393字)
以一造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材料为裁判基础的原则,与两造审理主义相对应,目的在于迅速审结案件。古罗马法和旧中国民事诉讼法都有一造审理主义与两造审理主义的区分。采取一造审理主义,法院是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基础作出裁判的,因而剥夺了另一方防御和辩论的机会,往往容易使诉讼结果不公平。现代各国诉讼法一般规定以两造审理主义为原则,以一造审理主义为例外,判决程序原则上采用两造审理主义,而对裁定和命令原则上采用一造审理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会同其他证据一并进行审查,以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是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要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也不是以原告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是力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作出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