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6页(527字)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一切出庭人员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法庭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庭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得违反法庭秩序;旁听人员和采访的新闻记者应当遵守的纪律等。在宣布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宣读法庭规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如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准发言、提问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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