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0页(336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46条规定:(1)农业生产关系中任何一方故意侵占其法定份额以外的农业收益的,将受6个月以内拘禁或不超过100第纳尔的罚金,或两罚并用的处罚。(2)农业生产关系中任何一方,故意违反或漠视自己应该承担的对土地和农作物的义务并由此造成生产上的损失的,将受1年以下拘禁或不超过200第纳尔的罚金,或两罚并用的处罚。第47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者,除没收其土地外,还将受到6个月以内拘留或不超过100第纳尔的罚金,亦或两罚并用的处罚:(1)其行为属于破坏本法第5条规定的;(2)故意降低将要收回的土地的地力、破坏土地上的设施,使它们在土地收回时无法利用的;(3)无正当理由停止对将要收回的土地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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