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5页(1812字)

法庭审理的一个阶段。它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审查侦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并确定新证据,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因诉讼结构不同,法庭调查的程序也有很大区别。英美法系中的法庭调查的主要特点是:①法官不积极审理案件,只负责掌握法庭调查的规则。②实行陪审团制(见陪审制),一切事实和证据都由控辩双方向陪审团提出,并由陪审团对事实做出结论。③起诉书由法院书记官宣读,然后,让被告人进行答辩。④被告如作“有罪答辩”,法庭一般即不再听证,审理即告结束,并可径行判决。被告人如作“无罪答辩”,则法庭审理继续进行。⑤证言和诉讼证据由控辩双方提出,而且要以盘诘的方式进行审查。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不是严格分开的,实际上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律师在对证据进行盘诘时已经展开了辩论。

大陆法系中的法庭调查的主要特点是:①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他主持法庭,指挥审判,收集、调查证据,决定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方式,决定证据的取舍。②实行混合陪审制,陪审员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协助法官调查案情。③起诉书由检察官宣读,自诉案件的起诉书由自诉人宣读。④实行庭审不间断原则,不管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有罪,法庭调查都要进行下去。⑤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审问被告人和调查、核实各种证据,这些活动由审判长统一组织、指挥进行,控、辩双方可以对被告人发问,也可以对各种证据提出异议,但要经过审判长许可。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严格分开的,只有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后,才开始法庭辩论程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比较接近,但1996年修改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则对法庭调查进行了改革,引进了英美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抗式的诉讼机制。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5~159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是:①宣读起诉书。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没有公诉人出庭的,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一案有数名被告人的,宣读起诉书时可以同时在场。但审问被告人一般应分别进行。②讯问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后,应当先由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然后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见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③询问证人、鉴定人。询问时,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对其身份,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控辩双方询问证人、鉴定人后,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④出示物证和其他证据。物证应当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并让当事人辨认,并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此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除了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积极举证外,法庭也应积极审查、核实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活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者鉴定,法庭应对此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同意申请,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如果认为他们的申请无正当理由,审判长应当宣布不予接受,继续审理。

法庭调查的上述活动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进行全部活动,究竟应进行哪些活动,要视案件的证据情况而定。例如,没有鉴定结论的,就不会当庭审查鉴定结论。

经过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由审判长宣布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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