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法规废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1页(449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02条规定,本法自刊于《罗马尼亚官方文告》之日起生效。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废除以下法规:刊登在1974年11月5日第138期的《政府公报》的1974年第59号《土地法》的第1至36条和第51条至79条;刊登在1990年1月30日第17期《官方文告》上的1990年第42号《关于促进农民积极性的若干措施》法令,其中第8至11条除外;刊登在1990年8月1日第95期的《官方文告》上的1990年第9号《关于暂时禁止按照活人之间的文件转让土地》的法律,其中第2条除外;刊登在1975年7月16日第74期《政府公报》上的1975年第656号《关于违反农业用地的登记、使用、保护和改良规则罪的认定及惩罚》的部长会议决议;刊登在1959年3月30日第10期《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大国民议会政府公报》上的1959年第115号《关于消灭农业中任何形式的人剥削人残余,以进一步提高劳动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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