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6页(459字)

也称书面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述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诸多法律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通过制作书面文件而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书证是一种最常见的和最普遍的诉讼证据。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票据、单据、来往函件、图纸等等。书证的种类繁多,而不同的书证往往具备不同的证明力。为了指导书证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书证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根据书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根据实体法对书证形式的要求,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原则,向法庭提交的应当是书证的原件,只有当原件已毁损、灭失,难以取得等原因而确实无法提供时,才允许提供副本或复印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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