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6页(623字)

言词审理的对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仅根据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提供的诉讼材料,以及法院进行调查、询问等审判行为,均采取书面的方式。书面审主要盛行于西欧中世纪时期,在封建教会审判和领主审判制度中,诉讼一般都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不为公众所知,法庭审理也不采取集中开庭的形式,而是与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用书面形式进行接触,书面审正是这种秘密审判的直接产物。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秘密审判制度受到资产阶级革命家和思想家的激烈抨击,公开审判成为资产阶级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言词审理也因此成为开庭审理的必要形式并逐渐上升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书面审被取而代之。但是,书面审只在一审程序中被禁止使用,在上诉审程序中,上级法院仍然可以用书面审方式审理上诉案件。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审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书状及原审法院的案卷材料作出裁判。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诉审程序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不采取书面审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但径行裁判要求询问当事人,不同于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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