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7页(514字)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的情况为依据加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后,无论案件情况如何变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不会受到影响。管辖恒定旨在防止因管辖权变更引起诉讼迟延,并确保诉讼的相对稳定性,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因而,是诉讼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管辖恒定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上都得到了认同。有的在民事诉讼法中直接作了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法院之管辖,以起诉时为准。诉讼系属发生后,受诉法院如有管辖权,即使其后确定管辖的情事变更,也不影响受诉法院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诉讼实务中却要求: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是管辖恒定内容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