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6页(467字)

又称移送管辖,是对管辖的一种变更规定。指没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或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将虽有管辖权但不宜由自己审判的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转移体现了我国管辖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管辖的转移既体现在立案管辖上也体现在审判管辖上。在立案管辖上的移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至主管机关处理。体现在审判管辖上的移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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