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6页(681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建立管辖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地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群众参加旁听。

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①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②合理,均衡分工,充分发挥公安司法人员的积极性;③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④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⑤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管辖分为两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立案管辖;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受理、侦查权限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不明或管辖争议等特殊情况下将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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