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2页(641字)

对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所采取的复查审核制度。它是保障刑事技术手段可靠无误地服务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做到不枉不纵的慎重而有效的措施。需要采取复核鉴定措施的有以下几种情形:①由于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受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限制,对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不能确认,尚须慎重分析的,可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予以复核。②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或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根据的疑义并要求复核时,可由法庭决定进行复核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一般采取逐级复核制,下一级刑事技术部门的鉴定结论送交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在鉴定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产生重要分歧时,可以邀请若干专家人员进行“会诊式”鉴定。复核鉴定应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由送检单位提供检材、样本及原鉴定书,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受理单位的鉴定人员就提交的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检验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所发现的特征是否准确,作出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确切,结论与论据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复核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①维持原鉴定结论;②否定原鉴定结论;③认为原结论依据不充分,需补充材料后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后,应由复核人拟出“复核鉴定意见书”。复核鉴定书的绪论部分应注明原鉴定机关、鉴定书文件号数、鉴定结论、送交复核的单位和理由;在检验和论证部分提出肯定或否定原结论的依据,或对原结论的依据提出更正或补充;最后是复核鉴定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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